【案情简要】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其丈夫郑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因李某乙系单身,便托李某甲为其介绍对象,后李某甲于2021年7月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自己创建的另一微信号推送给李某乙,并以“陈某某”的名义与李某乙聊天并交往,同时又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自己创建的另一个微信号推送给李某乙表哥向某某,并以“罗某某”的名义与向某某聊天并交往。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李某甲杜撰各种理由要求李某乙向其操作的“陈某某”的微信号转钱,合计27000元,李某甲又虚构“罗小红”系上海某公司高管,邀约李某乙投资的名义,诈骗李某乙40000元。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向某某一起到上海旅游期间被识破身份,在比对李某甲、陈某某、罗某某的微信,发现诸多相似之处后,李某甲最终承认其使用多个微信号与李某乙、向某某谈恋爱并诈骗钱财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本案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释法说理】
当今社会,婚恋问题成了很多家庭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各种交友网站层出不穷,我们经常使用的微信聊天软件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了人们相亲、恋爱的主要阵地之一。互不了解,仅凭一部手机就能天南海北的交友、恋爱的环境也助长了犯罪的滋生。本案中,李某甲利用李某乙及向某某系大龄男青年,相亲交友的迫切心理,便在微信上冒充他人名义与该两名男子恋爱并诈骗数额较大钱财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诈骗犯罪是指为实施欺骗行为让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沅陵检察院 作者:何晓灵
责编:周玉意
来源:湖南法治报